《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據實際情況決定對有關個人、組織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要措施。
來源: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據實際情況決定對有關個人、組織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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