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清潔工被控前年8月在深水埗阻撓防暴警察捉拿黑暴少年。圖為當日深水埗情況。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49歲清潔工被控前年8月在深水埗阻撓防暴警察捉拿黑暴少年,他早前受審後被裁定一項阻差辦公罪成,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昨在高等法院審理。他重申不能排除當時「純屬意外阻擋」,法官潘敏琦直言「冇呢個推論」,指當日被告沒有親自作供解釋案發情況,法庭毋須替他想像答辯理由。對於被告聲稱當時看見防暴警察上前才「夾喺中間」,撞到警察胸口,繼而還要左右移動,法官形容是匪夷所思的辯解。最終駁回其上訴,押後頒布判決理由。

上訴人何永隆(49歲),被控前年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及長沙灣道交界,阻礙執行職務的警長馮耀彤。案情指,當晚警長追截一名向警察大爆粗口的灰衣少年時,被告從旁走出,張開雙臂並「心口貼心口」擋在警長前說「走!走呀!」警長遂拘捕被告。

上訴方昨陳詞指,被告當日只是打算回家途經現場,警長和同僚當時上前移動,上訴人未必知道警方是執行職務;而且有警察向着上訴人前進,上訴人有可能是想橫過馬路迴避,混亂之間滯留路中,但「意外」碰到警察,且碰撞未必增加警方追截的困難。

官批上訴人動作匪夷所思

法官潘敏琦明言不會干涉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質疑上訴方為何不能根據案中事實推論上訴人故意犯案。又反問:「唔係執行職務,為咗嗌交呀?為咗對罵呀?」形容上訴人的碰撞動作是匪夷所思:「有幾多人行路會唔帶眼,撞埋一個防暴警員心口,除非視力有問題,智力有問題啦。」潘官續指,假設碰巧撞到別人,正常反應理應是退開,「常理會彈開,之後講對唔住。」但上訴人卻左右移動,口中還說「走」。

上訴方重申,所謂左右移動只是一秒間的事,是「自然動作」,可推論屬「意外」。但被潘官即時反駁指其誤解推論的原則:「冇呢個推論㗎,佢(上訴人)冇作供,唔需要同佢imagine(想像)答辯。」又指上訴人大可向相反方向閃避警察,「佢見到人哋上嚟,先夾喺人哋中間咋嘛?」潘官最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