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1,500億元人民幣,「北向通」和「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入和淨流出上限,不得超過試點的總額度。

實施細則意見稿出爐 總額度上限1500億

香港文匯報訊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中證監廣東地區分支機構昨聯合發布《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1,500億元(人民幣,下同),「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入額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出額上限,均不超過業務試點總額度,並設有單個投資者100萬元的投資額度。細則將自發布日起30日後生效。

徵求意見稿指出,試點依據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深化粵港澳金融合作。「跨境理財通」分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資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代銷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入資金購買內地代銷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南向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者在港澳銷售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出資金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

南向通投資者資格要求高

至於參與資格,「北向通」的港澳投資者業務資格,由港澳合作銀行進行核實。「南向通」的內地投資者則需滿足以下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具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戶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三,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淨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1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200萬元。

合資格產品方面,「北向通」投資產品範圍包括:一,內地理財公司(包括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按照理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發行,並經發行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為「一級」至「三級」風險的非保本淨值化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二,經內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為「R1」至「R3」風險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南向通」業務可購買的投資產品由港澳管理部門規定,詳情參考港澳金融管理部門頒布的細則。

同步發布的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稱,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試點有利於探索個人資本項目跨境交易,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

港人受惠多元化投資選擇

中銀香港副董事長兼總裁孫煜昨對「跨境理財通」業務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表示歡迎,認為這是標誌着大灣區金融創新政策推進的步伐不斷加快。他指,「跨境理財通」是粵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的重大突破,將為大灣區內財富管理業務賦予新的發展動能。「跨境理財通」為大灣區居民提供個人跨境投資便利,香港投資者亦可受惠於更多元化的投資選擇,尤其在人民幣資產配置方面。

孫煜又指,中銀香港擁有熟悉大灣區的跨境服務人才團隊,並與母行中國銀行大灣區內的機構通力合作,結合跨境金融服務和人民幣領域的豐富經驗,發揮集團優勢。「我們已積極籌備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為香港及內地大灣區居民提供全面跨境投資服務,滿足其對跨境財富管理及資產配置的需求。」

金管局昨回應,最新的實施方案增加更多靈活度,相信將有利業界開展業務,並指已就最新實施方案與業界溝通,將繼續與內地當局聯繫,加緊籌備工作,爭取盡快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