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26名反對派人士去年六月舉行集會,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其中黃之鋒等4人早前承認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今(6日)早於區域法院判刑。各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黃之鋒判囚10個月,與其他案件現正服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岑敖暉判囚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各判囚4個月。法官在庭上強調,雖然《基本法》保障市民的集會及遊行權利,但自由並非絕對;各被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是故意和有預謀,帶來公共交通阻塞和公眾健康危機,故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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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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