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3日全港各區均有暴徒堵路阻塞交通。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黑暴去年11月13日在青衣堵路逼市民「三罷」,警方在驅散行動中截查一名18歲的城大男生,在其褲袋搜出8條六角匙。被告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可作非法用途,以及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共兩罪成立,還柙至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裁判官彭亮廷指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嚴重罪行,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他又強調維護公眾安全和社會秩序,比被告的更生需要重要。被告申請保釋以候就定罪上訴,但裁判官拒絕其保釋申請。

控罪指,被告陳東成去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連同十多名黑衣人用雪糕筒、磚頭、竹枝、膠欄杆、垃圾桶和膠水馬等物件堵塞担杆山路。辯方大律師陳熙民求情指,被告的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正面,體能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又指案件雖涉及公眾地方因素,但被告沒使用暴力及涉案六角匙,更沒證據顯示有人因堵路行為受驚,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或緩刑。

彭官量刑時一度提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可作非法用途的罪行嚴重,若成年人犯案會被判即時監禁,由於被告未滿21歲,故判監禁以外的拘禁式刑罰會較適合。至於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若判處罰款或感化令則未能反映堵路罪行的嚴重性,該罪最高罰款5,000元及判監3個月,若判入更生中心,即變相須履行控罪最高刑罰。

彭官其後經考慮指,參考上訴庭案例,法庭在處理少年罪犯判刑時,除考量被告背景外,亦須加諸懲罰、具阻嚇性,以及公開譴責及保護公眾,以免他人仿效等。最終認為維護公眾安全及社會秩序的重要性較被告的更生需要為高,不認為堵路控罪判處羈押式刑罰屬過重,最終決定兩罪都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