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記者 任芳頡)記者23日從國家發改委獲悉,國家發改委等三部門聯合起草《互聯網平台價格行為規則(徵求意見稿)》(簡稱「《行為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特別圍繞「規範價格競爭行為」主題,對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在平台經濟領域的認定標準作出細化規定,防止無序競爭扭曲資源配置和價格信號。

《行為規則》明確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規範平台經營者向平台內經營者的收費行為,保護平台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鼓勵經營者創新技術和商業模式,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惠及廣大消費者。要求平台經營者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並公示,規定平台經營者不得採取限制流量、屏蔽店舖、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對平台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防止無序競爭扭曲資源配置和價格信號

近年來,平台價格「內捲」、大數據「殺熟」等行為屢見不鮮。《行為規則》第四章圍繞「規範價格競爭行為」主題,對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在平台經濟領域的認定標準作出細化規定,防止無序競爭扭曲資源配置和價格信號。

在維護價格競爭秩序方面,規定平台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解讀表示,需要強調的是,平台經營者的商業模式是對用戶長期免費的,且有利於推動創新進步、有利於提升經營者和消費者長遠福利的,可以不認定為低價傾銷;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臨期商品等,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的,不屬於低價傾銷。

規範大數據定價 明確價格誠信要求

《行為規則》規定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於支付意願、支付能力、消費偏好、消費習慣等信息,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不得利用平台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手段,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合法利益。

同時,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和圖片等標示價格,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此外,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

為經營者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據悉,《行為規則》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1個月。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根據本次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適時印發。文件出台時,將評估論證,根據實際情況為經營者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責任編輯: 之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