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幼兒在乘坐機動車過程中遭遇意外,產品質量與監護責任的邊界如何劃分?8月14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相關案例。

原告宗某、吳某系夫妻,育有女兒(5歲)、兒子(2歲7個月)。2023年5月1日,宗某駕駛一輛商務車,載吳某及兩子女出行。11時許,因發現兒子在車內喪失意識伴全身青紫,家長遂將其送醫院救治,但其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記載為缺氧缺血性腦病。

當天,宗某接受當地派出所詢問時反映:其子系被汽車座椅擠壓窒息死亡。

當天10時左右,其開商務車帶妻子及兩個孩子到醫院看病,妻子坐在第二排右側,女兒坐在第二排左側,兒子在第三排左側座位玩手機。

10時30分左右,宗某開到路口等紅綠燈時,妻子看到女兒將座位調得很低,轉身發現座位壓到了兒子的頭,兒子趴在座位下面,呼叫後兒子沒有動靜,宗某便停車檢查,發現兒子已無呼吸,遂送醫搶救。

此後兩原告將某汽車公司訴至法院,認為案涉車輛座椅調節無自動感應回縮功能,壓力過大,存在設計缺陷,且未設置明顯警示標識,被告(車輛生產者)未盡警示義務,請求判令被告公開道歉並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0萬元。

被告辯稱:案涉車輛經國家強制認證,座椅調節為手動可控,符合國家標準;車輛《用戶手冊》已提示兒童安全座椅使用規範,無不合理危險。本案事故系原告未履行監護職責、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兒童自行操作所致。

央視新聞圖片

法院查明以下事實:案涉車輛為某汽車公司生產的小型普通客車,核定載客7人,2021年3月經檢驗合格出廠。車輛《用戶手冊》中有關於「警告、告誡和注意」的標註說明,並在「座椅與保護裝置」中提及「為了降低傷害風險,車內必須安裝兒童保護裝置」「警告:如果未將兒童正確安置在兒童保護裝置內,則兒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嚴重甚至致命的傷害。請按照兒童保護裝置上的使用說明正確安置兒童」等內容。

最終,法院駁回原告宗某、吳某的訴訟請求。

上海高院就案例進行評析,其中提到「產品責任的邊界」↓

產品責任的邊界:從缺陷認定到因果判斷

產品責任又稱為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產品製造商、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有致害之虞而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消除危險、停止侵害等責任。

產品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一是產品具有缺陷;二是缺陷產品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三是缺陷產品與造成的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在上述三個構成要件中,產品缺陷是認定產品侵權責任的最關鍵要素,產品存在缺陷是消費者或用戶向生產者主張權利的基礎。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車輛座椅是否存在缺陷以及該缺陷是否導致幼兒死亡。

1.缺陷認定:以「合理期待+正常使用」為標尺

產品缺陷通常可分為設計缺陷、製造缺陷、警示缺陷等,判斷標準有二:一是,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二是,是否存在未達消費者合理期待的不合理危險。

就本案而言,案涉車輛經國家強制性認證,座椅調節為手動操控,可隨時停止、鎖定或回調,調節幅度在合理範圍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所規定的相應標準。座椅調節的設計目的是滿足乘客出入、坐姿調整、空間利用等需求,而非對他人造成威脅。通常,一個理性消費者不會期待座椅調節操作成為致害工具或調節座椅過程中需應對兒童危險狀態的情形,因此,原告所述場景已超出合理使用的範疇。

2.警示缺陷:以「必要提示+合理關聯」為限度

產品的警示要求是指產品提供者對產品的危險性和正確使用作出必要的說明與警示。因此,產品提示有其針對範圍及合理限度,而非「無限責任」。

本案中,車輛《用戶手冊》已專章規定「兒童保護裝置」,明確「必須安裝兒童安全座椅」「未正確安置兒童可能致命」,已盡到合理的警示義務,且警示的範圍與限度是合理的。原告主張「座椅未設警示標識」,但該主張忽略了一個關鍵:警示與損害需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本案損害的直接原因是兒童在無監護狀態下操作座椅,即便座椅設有標識,也無法避免監護人完全失察導致的危險。

(來源:央視新聞)

責任編輯: 孫佳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