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修訂通過。圖為海關關員查驗出入境貨物。(受訪者供圖)

(香港文匯網記者 方俊明)記者今天(7日)從廣東省打擊走私領導小組辦公室了解到,新修訂的《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下稱《條例》)近日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11月1日起施行。針對「水客」走私化整為零發現難、查處難等問題,《條例》系統設計了「水客」規制等制度。同時,廣東將加強與港澳地區的反走私綜合治理交流合作,擬實現區域間反走私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廣東近年來攜手港澳地區加強打擊水客走私,在口岸通關、市場監管等多個環節加強監管治理。而《條例》在制度設計方面有諸多創新和突破,構建反走私「全鏈條」綜合治理體系,為築牢反走私防線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更有力支撐。其中,《條例》完善全過程治理機制,全面總結和廣泛吸收廣東各地近年來反走私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了反走私的事前預防、事中查緝、事後懲處措施;規定了走私風險預防、排查、評估和整改機制,反走私聯勤指揮機制,針對人、物、工具的事後懲處機制。

新修訂《條例》規定了查緝「三無」船舶等行為。圖為行駛在珠江流域的船舶。(方俊明攝)

明確「水客」及關聯行為治理措施

同時,《條例》着力破解全鏈條查處難題。針對「水客」走私化整為零發現難、查處難,走私貨物、物品流入市場攔截難、處理難,「三無」船舶以及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被用於走私活動管控難、處理難等問題,《條例》系統設計了「水客」規制、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規制以及交通運輸工具規制等制度。

其中,《條例》明確了「水客」及關聯行為治理措施。針對逃避海關監管,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倒賣行為,《條例》設置專門條款予以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逃避海關監管,購買、攜帶、運輸、寄遞物品入境後倒賣,也不得利用個人免稅購物額度購買免稅品後倒賣,不得組織、招攬他人從事上述行為,並對與之關聯的收購、銷售、代購、攜帶、運輸、寄遞、儲存等行為進行規制;同時明確了加強監測、信息通報、依法實施出入境限制等治理措施。

將建立進出口產品信息化追溯體系

針對當前對預防、查緝手段智能化要求提高的實際需求,《條例》明確,在容易發生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區域或場所設置視頻監控等設施,在轄區海域設置光電雷達等監測設施,視頻監控、光電雷達等設施應當與反走私技術平台逐步聯網;同時,加強信息化建設,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提高反走私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建立進出口產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加強對走私相對集中的貨物、物品及其關鍵原料、設備流向的分析監測。

責任編輯: 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