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網記者馬靜 北京報道)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即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黃海華23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修訂草案二審稿充實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舉措,特別是促進民用航空製造業、低空經濟發展內容,專門增加「發展促進」一章,並對有關條款作了完善。
黃海華指出,民用航空法頒布三十年來,中國民用航空研發製造能力不斷增強,運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低空經濟蓬勃發展。根據中國民航業發展實際和有關方面建議,民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對有關條款作了完善:一是增加規定國家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民用航空製造業創新體系,支持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提高大型飛機和先進發動機等研發設計能力,推進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促進民用航空製造業發展。
二是增加規定國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適航審定組織體系和標準規範,加強適航審定人才培養,建立健全基於風險的分類分級適航管理方式,提升適航審定能力和水平。
三是增加規定完善民用機場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樞紐建設,構建覆蓋廣泛、優質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務體系等內容。
四是增加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優化低空空域資源配置,推動建設民用低空飛行相關服務監管平台,建立健全適應低空經濟發展要求的適航審定、飛行管理等制度和標準,拓展應用服務領域,促進低空經濟發展。
五是增加促進民用航空領域國際合作和表彰、獎勵等內容。
此外,黃海華在回答本網記者提問時表示,修訂草案二審稿擬進一步修改完善民航企業的機票銷售格式條款、航班延誤和取消等處置服務。他介紹,今年2月常委會審議的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專設了「旅客權益保護」一節,明確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要公布其運輸總條件等格式條款並明確告知旅客,規定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時要及時發布信息通告並做好旅客服務工作,還對投訴的受理、處理和反饋等作了具體規定。
黃海華指出,在此基礎上,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一是,在總則中增加提升民用航空服務質量的要求。二是,在運輸總條件等格式條款應當包括的內容中,增加「客票銷售、退票與變更、乘機、行李運輸」,進一步保障旅客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三是,將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運輸機場運營人應當為旅客做好「餐飲」安排修改為「食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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