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張家界出台《張家界市公眾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對舉報非法排放危險廢物、重金屬污染物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重獎,最高可達5000元。該《辦法》明確了舉報方式、舉報範圍、獎勵辦法等內容。

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一)電話舉報:12345;(二)張家界市政務服務網:http://www.zjj.gov.cn/;(三)來信來訪舉報:張家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應急與投訴處理科,地址:張家界市大庸中路,郵政編碼:427000。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並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 (一)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主體或污染源信息、時間、具體位置和違法情形;(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或線索材料。

舉報範圍

按照危害程度,將有獎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分為重大事項、較大事項、一般事項三類。

重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含重金屬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五)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六)其他屬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職權的重大生態環境破壞事項。

較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未經審批開工建設、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項目;

(二)在禁燃區內使用工業企業鍋爐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含重金屬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下的;

(四)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公斤以上三噸以下的;

(五)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過期未獲延期或排污許可證被吊銷,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六)其他屬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職權的較大生態環境破壞事項。

一般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危險廢物堆存場所未採取「三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的;

(二)「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違法排污行為;

(三)其他屬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職權的一般生態環境破壞事項。

舉報案件處理過程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舉報後,對舉報內容和信息進行登記,並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是否受理。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舉報後,調查工作原則上在60日內完成,因案情複雜或客觀原因不能完成調查的可以延遲,最多可延遲30日,並應向舉報人說明。

(三)執法人員完成舉報案件調查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調查結果及獎勵建議,同時將調查結果反饋舉報人。獎勵建議應根據舉報情況、執法檢查筆錄及相關證據材料綜合判斷,包括是否給予獎勵以及給予何種獎勵。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收到案件書面調查結果及獎勵建議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做出是否獎勵及給予何種獎勵的決定,並在決定做出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

獎勵辦法

根據舉報人的貢獻程度,將獎勵等級分為以下三級:

(一)一級獎勵,舉報人指出被舉報人具體主體名稱、違法時間、違法位置、違法事實的,並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存在相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或協助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檢查、搜集證據,經查證屬實的;

(二)二級獎勵,舉報人指出被舉報人具體主體名稱、違法時間、違法位置、違法事實的,但未提供直接證據材料,也未能協助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檢查、搜集證據,經查證屬實的; 

(三)三級獎勵,舉報人未能指出被舉報人具體主體名稱,但能提供違法行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應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的。 對符合本辦法的舉報範圍及獎勵等級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獎金獎勵:

舉報獎勵遵循一案一獎原則,對同一違法行為或線索有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提供有效線索的舉報人;聯名舉報的,平均分配獎金;一案中舉報多項違法行為的,以其中最高的獎勵標準獎勵。最先舉報人以外的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對查實違法行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後還積極協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環境突發事件,並對降低環境污染、人身和財產損失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直接按照下列標準發放獎勵:

(一)一般環境突發事件的獎勵人民幣200元:

(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獎勵人民幣500元;

(三)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四)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故意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製造虛假舉報材料、敲詐勒索被舉報人並舉報該行為的; 

(二)舉報人舉報前被舉報人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立案或調查的;

(三)舉報人為依法負有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

(四)舉報人為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近親屬的;

(五)經查證不屬實等其他依法不應給予獎勵的。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由舉報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受託人攜帶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委託他人代領獎金的,應當提供委託證明、舉報人身份證明及受託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逾期未辦理領獎手續的或由於舉報人提供的聯繫方式有誤導致30日內無法聯繫到舉報人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舉報人領取獎勵時,應當依法繳納相關稅款的,由舉報人具體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來源: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

責任編輯: 何雪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