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網記者 任芳頡)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今日(5月10日)起施行,婚姻登記實現「全國通辦」,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核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面材料,詢問相關情況,並對當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狀況信息進行聯網核對,依法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一方是港澳台居民或者華僑的婚姻登記也在「全國通辦」受理範圍。與此同時,今天起,辦理婚姻登記無需再出示戶口本,進一步提高婚姻登記的便利性。

民政部10日公布《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民政部相關司局負責人介紹,雙方均是內地居民的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件都屬於全國通辦的受理範圍。一方是內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國人、港澳台居民或者華僑的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件可以在任意一個有辦理相關婚姻登記權限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不再受到內地居民一方戶籍地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台居民或者華僑的,或者雙方均為港澳台居民或者華僑的,應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另外,今天起,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都無需再出示戶口本。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等,即可申請結婚登記。
若雙方當事人此前都是內地居民,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現在移居香港身份發生變化,該如何補領結婚證?民政部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若一方由內地居民變為外國人、港澳台居民或者華僑,雙方可以向任意一個具有辦理相關婚姻登記權限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若一方變為外國人,另一方變為港澳台居民或者華僑的,或者雙方均變為港澳台居民或者華僑的,需要到原結婚登記的機關、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關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機關申請補領。若雙方均變為外國人的,可以調取結婚登記檔案,但不可補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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