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也想在有條例保障的情況下演出,所以每一次都會向警察牌照科申請許可。」JL向文匯報記者展示了他最新一次申請獲批的許可證,名為「在公眾街道或道路奏玩樂器許可證」,需提前14日申請並提交所有參與者個人資料,然後再去警察總部「攞牌」。因每周都要上街Busking,這樣的許可證JL每周就要申請一次,為兩周後的Busking先取得許可。
但並非任何申請都能獲批,JL解釋:「不同地區警署對於Busking的時間限制有不同規定,比如銅鑼灣在周末和公眾假期是不可以Busking的,而且規定也在不斷改變,以前我們在銅鑼灣可以Busking到夜晚11點,現在只能到9點。這些都需要Busker自己了解,若不知道這些信息,申請就只能被拒。」JL提及許多Busker都不申請許可就上街表演,如被驅趕就只能離場,令Busking這件事越發陷入灰色地帶。「但我也能理解,因為申請需要提前14日,而Busking這件事本身比較即興,也許連參與者都無法提前預知,所以他們不願申請。」
JL認為其實政府機關可以給像他們這樣有心長期表演的Busker一個長期身份認證,同時綁定一些義務:「表演牌照可以是一年期的,每年renew,同時添加一些約束措施,比如限定表演時間,以及被投訴幾次便吊銷牌照,一些權利,加上一些義務,其實更加容易維持社會秩序。」
盼共商出台清晰指引
所有的Busker都有着被警察驅趕的經歷,即使是如JL這樣申請了許可證的表演者,也不免遭周邊居民投訴擾民。「不同執法者的做法是不同的,有些警察接到投訴會過來聽一下,覺得並非很大聲,就會在我們和投訴者之間平衡下,就處理好了;但有些執法者,為了維持秩序、避免投訴,選擇不由分說驅趕我們。」JL表示能夠理解執法者夾在民眾與Busker之間的難處,他認為最好能有一個清晰的指引,告訴執法者怎樣處理,而非憑藉他們個人的判斷。
「我希望找一個對Busking文化比較了解的團隊或機構,與政府共商制定規則,例如,十點後不可以Busking,分貝不能超過80,全港範圍內設10個地點給Busker表演,規定每個點可以容納多少個團隊,每個團隊可以使用多長時間……這樣便可以減少很多Busker之間的惡性競爭,以及Busker與執法者之間的衝突。」JL認為,若政府有心要在發展「夜經濟」的同時也兼顧「夜文化」,應當以更加明晰的法規來引導Busking文化的發展。「如果繼續無為而治,對於Busking文化的生態發展並不利。令一種文化健康成長,是需要指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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