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記者 方俊明)被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生前訴「同人」作者江南一案,迎來終審判決。記者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近日該院認定江南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其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168萬元(人民幣,下同)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兩家出版公司就其中的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還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按再版版稅收入30%支付經濟補償。
令狐沖、郭靖、喬峰是金庸武俠小說中為人熟知的人物,而由作家江南所寫《此間的少年》一書中,這些俠客成了「汴京大學」的大學生。擅自將他人構造的經典武俠人物二次創作成校園小說並出版售賣,這是否構成侵權、不正當競爭?江南以及相關出版公司為此被告上法院,該案也被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
終審判決: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判賠188萬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理認為,被告楊某(筆名「江南」)創作的《此間的少年》,在故事情節表達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動故事發展的線索事件、場景設計與安排以及內在邏輯因果關係,具體細節、故事梗概均不同,與查良鏞(筆名「金庸」)的作品《射鵰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下稱金庸「四部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整體而言,小說中的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徵、人物關係、人物背景都體現了查良鏞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繫的結構,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該法院指出,《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關係與查良鏞涉案小說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其出版發行的作品是否侵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收到《律師函》後未及時停止出版、發行,構成幫助侵權。
在上述抄襲行為被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情況下,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但《此間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蓄意與《射鵰英雄傳》進行關聯,引人誤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繫,其藉助《射鵰英雄傳》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明顯,楊某的該行為又構成不正當競爭。
該法院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金庸「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稱、性格、關係等元素存在相同或類似,但情節並不相同,且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分。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採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但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按照其再版版稅收入的30%支付經濟補償。
金庸生前狀告《此間的少年》索賠520萬元
據了解,2015年,查良鏞發現在內地出版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於其「四部作品」,且人物間的相互關係、人物的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與其作品實質性相似,認為楊某抄襲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作與其作品相似的情節,改編其作品後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查良鏞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同時查良鏞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楊某盜用上述作品獨創性元素獲利巨大,妨害了查良鏞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而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小說《此間的少年》存在的侵權情形未盡審查職責,應承擔連帶賠償和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遂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查良鏞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銷毀庫存圖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楊某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出版紀念版造成的經濟損失100多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後,查良鏞、楊某、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均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查良鏞於本案二審期間去世,其遺產執行人林某怡作為上訴人參加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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