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記者 郭若溪)11月26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於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深圳將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36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2.2元/小時。新標準將於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此次調整是根據深圳市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社會保險標準等關鍵因素,對標國內其他城市最低工資政策實施情況,在廣泛聽取勞動者和企業代表、專家學者以及相關部門意見,保障低收入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益和統籌兼顧企業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有利於提高勞動者收入。適度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有助於提高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加強低收入群體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增長基本同步。有利於吸引勞動力資源聚集。適度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能向市場傳遞增加工資的信號,有利於吸引勞動力,為縮小我市勞動力市場需求缺口、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帶來積極影響。有利於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適度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有助於促進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

隨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失業保險金、醫療期工資、到手工資及加班費、試用期、經濟補償標準、集體勞動合同工資等相關待遇也將同步上調。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當年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深圳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失業人員每月可領取失業金:2360元x90%=2124元/月,比原來多領144元。《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此外,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為確保最低工資政策落到實處,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廣泛開展宣傳工作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控和監察,督促企業依法支付員工工資,同時暢通員工舉報投訴渠道,對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若企業違反最低工資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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