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男童疑透過網購平台購入煙霧彈玩耍險釀火警,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根據現行香港法律,對年齡在10歲以下的兒童是假定無犯罪意圖,而法律上一名被告的「成罪」因素,必須要有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兩者並存才能成罪,因此10歲以下兒童並沒有刑事責任,但如果犯案者年齡超過10歲,法律上需要面對所有刑責。
陸偉雄表示,在香港,10歲至16歲屬於青少年犯,案件會被安排在兒童法庭審理,疑犯因無經濟能力及年幼,不適合罰款或判監禁,因而衍生出判入教導所、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代替監禁的禁閉式刑罰。法官會根據案情及疑犯的背景,包括是否有案底、讀書或輟學、校內成績及操行等一籃子因素作出判刑。
指集運公司可以不知情為由抗辯
在此次事件中,執法部門對相關購物平台、商戶及運輸公司追究刑責較為複雜,包括涉事網上購物平台及商戶不在香港,集運公司方面則可以不知情為由作抗辯。他認為隨着網購愈趨頻繁,可能有市民或不法分子網購屬違禁品的物品,香港警方及海關應該加強相關監察制度,防止違禁品流入香港。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製造或管有炸藥」,任何人製造爆炸品,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不論他是否知道該物品屬爆炸品),除非他能證明他是為了合法目的而製造、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爆炸品,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
根據《危險品條例》,爆炸品、爆破劑、壓縮氣體、腐蝕性物質、有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等屬於危險品,包括海上及陸上的危險品分別由海事處及消防處監管,即使在娛樂節目中使用煙火特別效果物料,例如藉燃燒、爆燃或震爆引起自持及自給的熱化學反應,以產生熱力、光、聲音、氣體、煙或上述效果的組合的物料等,亦受文創產業專員發牌監督。而相關物料的供應、使用、運送及貯存,均要登記、領牌及受監管。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