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吐口水涉普通襲擊 可囚一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表示,向人吐口水涉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四十條普通襲擊罪,一經定罪,可判監禁一年。

  陸偉雄解釋,《侵害人身罪條例》會根據不同程度的受傷而檢控不同罪名,舉例指吐口水行為一般不會造成身體實際受傷,或只觸犯第四十條普通襲擊罪;若是向人摑一巴掌導致對方面部擦損、紅腫或有瘀痕時,便涉及第三十九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一經定罪,可判監禁三年;如果所使用的武力導致對方流血或骨折等較嚴重傷勢,則會涉及第十九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一經定罪,可判監禁三年,並且不得緩刑。

  民事索償方面,陸偉雄指出,吐口水一般不會造成受傷而需求醫,衣物亦不會被口水造成破爛,所以較難民事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