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責任重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旺角道一舊樓接連發生石屎高空墮下,擊毀貨車,司機受傷送院。警方拘捕一名單位業主及一名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案發單位的業主當然責無旁貸,但何解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都要「上身」?
不少人雖身為業主,但未必搞清楚「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的分別。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的獨立法人團體,以法人身份代表所有業主管理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具訴訟權力。業主委員會則僅依公契成立,可代表全體業主行事,但其意見不具法律效力。
由於大廈管理事務繁雜,法團成立後需委任管理委員會,條例授予法團的權力及職責,由管委會代行。管委會成員由業主大會投票選出,負責決策恒常事務,重要如聘用物管公司、核數師、大廈維修工程招標等提出建議,再經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法團主席本身並無法定權力,所有議決都要經過管委會。若法團主席「自把自為」繞過管委會作決定,或須承擔法律責任。
終審法院曾在「通菜街國榮樓業主立案法團」一案中,確立法團對於在個別單位所搭建的僭建物安全仍須負法律責任。終審法院的裁決指出,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只是各業主的集體化身,以便於程序上行使或執行各業主共同享有或承擔的權力責任,條例第40(1)條授權法團對公共地方有足夠的控制權,故此它有責任清除對公眾造成滋擾的危險,雖然公契並無明文授予法團責任去移除其知悉或應當知悉的僭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