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兩地升學銜接 互認高等教育學歷
國家教育部與香港教育局於2004年7月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兩地院校在升學銜接上正式互認學士學位及以上之資歷。兩地認可院校的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畢業生,可申請到另一地的院校繼續升學。例如,完成內地學士學位課程,可升讀香港院校研究院課程或進行職業學習;完成內地碩士學位課程,可升讀香港院校博士學位課程。同樣,取得本港院校學士學位資歷,可升讀內地高校研究生學位課程或進行職業學習;取得本港碩士學位,可升讀內地博士學位課程。
然而,該備忘錄只適用於高等教育升學銜接,一般而言,無論是海外或內地的所有非本地學歷,現時在職場上均沒有自動認可機制,回港申請政府及教師職位的內地大學畢業生,或須向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申請學歷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