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衝動」後果嚴重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所謂「一時衝動」,每個人都必會發生過。衝動沒有年齡、地位、身份、貧富、性別之分。心理學中的衝動是指神經受到刺激引起的興奮性反應,表現為理性弱於情感的心理現象。理性能讓人持有否定與懷疑的態度看待問題,從而進行合理的邏輯推導,作出正確的判斷,得到有利於自己的結果。衝動則令人失去理性,作出的決定是為了釋放內心的情緒,以緩解自身的不良狀態,這是人本能的自我保護措施。
但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社會。衝動的決定,產生的行為通常都違背了法治規則,所以都要承擔相應的後果。衝動的情緒越強烈,作出的決定就會越極端,產生的行為後果就越嚴重,事後這個行為的後果就可能成為當事人一輩子的遺憾。
須知「一時衝動」不能作為犯法的抗辯理由,求情亦多不被法庭接受。在黑暴期間,不少學生,包括中學生和大專院校學生被捕,法庭陸續排期審訊。按香港的刑事法律程序,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毫無合理疑點地去證明被告有罪。定罪後,控方會向法庭交代被告的背景,尤其是否曾有案底。法庭容許被告的辯護律師提供資料作出求情,以嘗試說服法庭判處較輕的刑罰。法庭可即時宣判,或等待閱覽一些感化、社會服務令或精神狀況報告等才判刑。例如近期多宗案件的求情,均稱是一時衝動才做出不恰當的行為,被告已受到了極大教訓,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到社會事件對民眾的「情緒影響」,接受被告因「情緒失控」犯下錯誤。法庭表示不希望釋放出錯誤的資訊,令因為羊群心理以及所謂「衝動」而參與非法集結的不法分子心存僥倖,繼續實施不法行為。
參與嚴重罪行如暴動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縱火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年輕人因一時衝動或未經深思熟慮而犯下不同罪行,將影響一生,實非社會所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