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 將禁政府強拆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日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即新拆遷條例)第二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最新版本的拆遷條例中不乏民間呼籲已久的新規定:明確取消開發商拆遷資格、政府不能進行強制拆遷、「回遷」必須返回原地段或附近、補償不讓被徵收人「吃虧」、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按實際損失補償等。上述新規不僅從法律高度禁止了強制拆遷,更令民眾最關注的搬遷補償更市場化、人性化。
2009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就新拆遷條例首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隔11個月後的昨日,再就新拆遷條例吸納民意。觀察人士指出,官方上述舉動在內地行政法規制定史上十分罕見,這不僅顯示出新拆遷條例涉及爭論之廣泛,立法部門對拆遷新規出台之審慎,更表明中央對拆遷問題的重視程度。
強拆須申請法院執行
「這個條例關係全局,非常重要」,國務院法制辦方面透露,從2007年著手起草、研究新拆遷條例草案以來,除有關部門研究討論會議以外,共召開了43次的各類座談會、論證會,1,070多人次參加討論。通過徵求意見或書面調查,收到書面意見7,500多份。昨日進行的二度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0年12月30日。
昨日面世的新拆遷條例最新版本,具有不少亮點。條例明確,政府將不能強制拆遷。政府做出的徵收、補償等工作結束以後,若需要強拆,必須要申請法院執行。建設單位執行拆遷將被嚴格禁止,這也就意味著開發商進行拆遷的資格被取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採取暴力、脅迫以及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進一步明確公共利益界定
條例明確,徵收房屋是為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並進一步明確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提出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建設,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當中,經市、縣級人大審議通過。條例還對「回遷」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除此之外,條例還規定徵收補償金額不應低於徵收當時市場價格,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可優先安排享受住房保障,其目的都在於保障被徵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讓被徵收人「吃虧」。 對於被徵收人的停產停業損失,條例的二次徵求意見稿中,將此前的「給予適當補償」修改為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按實際損失補償。
維護合法者 區別對待騙補
在維護被徵收人利益的同時,新拆遷條例將被徵收人投機取巧、騙取高額補償等問題區別對待。條例指出,違法建築原則上不予補償,特別是公告徵收範圍之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是被徵收人投機取巧、侵佔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給予補償,於法於理不合,對納稅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徵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於歷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續不全的,應當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處理。
值得提出的是,目前內地惡性強拆事件多發生在集體土地,而昨日面世的條例則是針對國有土地。國務院法制辦表示,按照現行的法律制度,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和集體土地徵收分別是由新拆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規定。條例和土地管理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保證其利益不受損害並有所改善,不使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徵收人比自願在市場上進行房屋交易的人吃虧等原則應當是一致的,目前亦在抓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