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以下男童無力強姦擬廢例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廢除現行法例中,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推定。法改會秘書施道嘉解釋,英格蘭及加拿大等多個司法管轄區已廢除有關推定,而本港今年曾有13歲男童與5歲女童性交,反映有關14歲以下男童沒有性交能力的推定,已脫離現實,亦未能反映被告應有的刑事罪責。

   根據普通法的規則,清楚訂明「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施道嘉表示,即使有明確證據顯示14歲以下男童在生理上具有性交的能力,並且曾有性交行為,現行的推定也不能被推翻。換言之,年齡在14歲以下的男童雖曾與不同意的受害人性交,但不能被裁定干犯強姦罪。

   法改會遂於昨日發表《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建議廢除有關推定。報告書指出,這項普通法推定源遠流長,但加拿大、英格蘭、威爾斯、新西蘭,及多個澳洲司法管轄區等地已廢除有關推定;而蘇格蘭更未有應用。報告書認為不論這項推定的理據,今天實難明白這項規則的存在用途。

   報告書表示,14歲以下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但本港法律卻拒絕承認這事實,這樣的處理顯然違反常理。報告書引用本港2名13歲男童去年6月被裁定猥褻侵犯1名12歲女童的案件,指首被告確曾與受害人性交,但因為這項推定,故只能控以猥褻侵犯而非強姦罪,有報道引述裁判官形容首被告「十分幸運」。

  倡負刑責年齡低至10歲

   報告書引用今年9月1名13歲男童被控在醫院內與1名5歲女童性交,因這項推定,被告只能被控以猥褻侵犯。報告書指出,一旦廢除推定,因《少年犯條例》列明須負上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為10歲,而若要控告10至14歲的兒童,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男童在犯罪時知道自己行為是嚴重錯誤,而非純屬頑皮或惡作劇。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表示支持,但認為在判刑後的跟進及輔導工作更重要。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說,若落實建議後,10歲或以上男童干犯強姦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但相信法庭判刑時會酌情處理。根據程序,律政司考慮建議後,若提出修例建議,待立法會審議後便定出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