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終極上訴 預審兩天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特區政府去年10月引用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危害公安」為由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但翌月即一度因原訟庭裁定「違憲」而失效。律政司提上訴至今年4月終獲判部分得直,令《禁止蒙面規例》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惟政府方以及被提控的25名反對派均指條例尚有須釐清之處,雙方提出終極上訴,案件昨日在終審法院開審,預計審期兩天。
案件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政府方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及律政司司長,則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及孫靖乾資深大律師等人代表。至於反對派一方,郭榮鏗等24人由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及陳文敏資深大律師等人代表,另一人梁國雄(長毛)則由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
昨日庭審由反對派一方作陳述。李志喜資深大律師質疑《緊急法》當中沒有足夠限制行政機關引用時的權力,亦沒有清晰定義何為「危害公安的情況」、限制措施的生效時間及生效期,認為應為《緊急法》訂立清晰指引及限制。
首席法官馬道立反問,若法庭界定當下時況為「緊急狀態」及「危害公安的情況」,為定義帶來客觀性,會不會改變其陳詞立場。李志喜回應指或會,但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依然禁止公眾參與討論的空間。
馬道立:四分一集會遊行變成暴力
陳文敏資深大律師則質疑《禁止蒙面規例》合憲性及合法性,稱一刀切禁止在未經批准但和平的集會中蒙面,是過分侵犯權利。對此,馬道立指,有四分之一集會遊行變成暴力,已算頗多,證據指涉及的暴力屬極端,例如縱火,有人命傷亡,《禁止蒙面規例》有阻嚇作用。
對於陳文敏指應為《禁止蒙面規例》增加條件,例如要有合理懷疑有不法意圖,有某種風險評估,法官李義認為,遊行現場情況瞬息萬變,生事者四方八面匯集,難以當場評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