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擬修例 關閉消防裝置須先獲批准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吳健怡)特區政府昨日提出修訂《消防條例》,包括關閉主要消防裝置須事先獲消防處批准及引入定額罰款制度等,註冊承建商如要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由「事後通知」改為「事前把關」,並須提前至少3個工作天向消防處申請,由消防處巡查後決定是否批准。當發現主要消防裝置出現損壞而未能有效操作,要在24小時通知消防處,並按消防要求採取額外安全措施。政府將就今次修例徵詢立法會意見,之後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草案。
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制度
針對罰則阻嚇力不足,若物管公司和處所佔用人等法定責任人未保持消防裝置時刻有效運作,建議由現時最高罰5萬元增至50萬元。又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制度,擬罰款為6,000元。消防處亦可移除構成即時或重大風險的「火警危險」並向物主追討費用,消防裝置承辦商不再「永久註冊」,建議須每五年續期。
消防處屋宇署巡查跟進存不足
另外,審計署昨日發表新一份審計報告,就消防處和屋宇署提升工業建築物消防安全的工作進行審查,發現兩個部門在巡查、發出消防指示及跟進方面存在多項可改善之處。審計報告指出,截至2025年6月30日,在345幢沒有安裝自動花灑系統或只有部分位置設有花灑系統的目標工業建築物當中,有82幢(24%)消防處和屋宇署尚未巡查。至於已巡查的273幢目標工業建築物,有73幢(27%)是在兩部門巡查4個月後才發消防安全指示,更有一幢是在巡查後超過4個月仍未發出指示。
報告指《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已生效超過5年,但就涉及公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規定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的遵從比率竟為0%,促請消防處需要留意擁有人提供或改善消防裝置的進度。
審計署又審查19間在2016至2021年期間首次接受巡查的目標迷你倉,發現有9間目標迷你倉由同一間公司營運,因處方未能成功送達通知書給負責人,在跟進巡查期間上了鎖,未能展開檢控行動。更有一宗個案是由於處方多年來「寄錯人」,以致未能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有129間目標迷你倉尚未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或火警危險令,消防處未有就34間迷你倉的營運者展開任何檢控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