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學者:中方採自衛反擊具堅實法理依據


  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二戰後國際秩序的核心價值。該原則被當代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為習慣國際法,並具有強行法性質。不過,在《聯合國憲章》框架下,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存在一項重要例外,即《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規定的「自衛權」。

  《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黃志雄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指出,該項法律條款意味着:當一個主權國家受到外來武裝攻擊的時候,可以先行採取武力反擊,並在自衛行動結束後向聯合國安理會報告。「你可以將自衛權理解為國際社會賦予各國在遭遇武裝侵犯時的『正當防衛』權,但其行使受到嚴格限制。」黃志雄指出,如果日方武力介入台海局勢,中方採取自衛反擊在國際法上具備充分的、堅實的法理依據。其核心邏輯在於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任何外部武力介入都構成對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侵犯,中國有權依據《聯合國憲章》行使自衛權。

  日方對「自衛權」的援引屬非法

  黃志雄強調,相較於中方在法理上的明確依據,日本方面如高市早苗等人提出的「台灣有事即日本有事」論調,試圖援引國際法中的自衛權條款為其言論辯護,但該主張在法理基礎上存在根本性缺陷,混淆了國際法的適用前提。

  他指出,根據國際法,集體自衛權的適用具有嚴格的法定要件,其適用前提是本國或另一主權國家遭到「武力攻擊」。然而,在台海情境下,日本所謂「自衛反擊」的主張完全不成立。其一,台海問題本質上是中國的內政,不屬於國家間的國際衝突。中國台灣地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不具備主權國家地位,因此不適用「他國受攻擊」情形下的「集體自衛權」。其二,中國並未對日本實施任何武力攻擊,日方在未受攻擊的情況下單方面主張「自衛」,缺乏國際法所要求的事實基礎,屬於對「自衛權」的濫用和曲解。故日方對「自衛權」的援引實屬非法,亦違背《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孟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