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錢寶芬被停「長俸」 公務員事務局:依法行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懸紅通緝的錢寶芬,退休前任職懲教主任,她早前聲稱已被終止領取「長俸」退休金。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回覆媒體查詢時表明,局方依據法例行事,並指保安局局長已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所賦予的權力,刊憲指明錢寶芬在內的16名因涉嫌在特區境外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施行針對「指明有關潛逃者」的措施,特區政府會根據法例行事。

  保安局局長於8月5日公布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藉憲報刊登公告,指明錢寶芬等16人列為「指明有關潛逃者」,並指明針對他們施行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而「撤銷特區護照等」則適用於除馮崇義、龔小夏、吳文昕及張信燕以外的有關潛逃者。此外,「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就適用於潛逃者何良懋及姜嘉偉。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包括向有關潛逃者在網上建立的平台或專頁提供資金),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