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明起可移除店舖阻街物 入屋查滲水延時

香港文匯報訊 《2025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明日(17日)生效。修訂條例加入店舖阻街的罪行,賦權食物環境衞生署可以移除涉嫌構成店舖阻街的物品等,而無須借助警方的權力,以提高執法效率。同時,涉及樓宇滲水、冷氣機滴水、雜物霸佔公眾地方等行為的最高罰則亦將提高。
修訂條例賦權公職人員在處理樓宇滲水、冷氣機滴水等公共衞生妨擾問題時,可進入涉事處所的時段延長至上午7時至下午10時,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食環署發出或張貼擬進入處所通知書後的14日內讓公職人員進入該處進行調查,即屬違法,可處以最高第二級罰款(即5,000元)。
同時,食環署可根據修訂條例向負責管理處所的人(例如業主立案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就公用部分發出消除蟲鼠通知,以讓建築物公用部分的蟲鼠問題能獲適時處理。不遵從消除蟲鼠通知的最高罰款將由第二級(5,000元)和每日100元提高至第四級罰款(2.5萬元)和每日450元。如食環署未有發出消除蟲鼠通知但需要為處所進行消除蟲鼠工作,該署可向涉事處所的負責人追討有關開支。
修訂條例並提高干擾食環署用作消滅和除去蟲鼠器材的最高罰則,由第一級罰款(2,000元)提高至第二級罰款(5,000元),並訂明食環署可於受蟲鼠侵擾的處所設置器材或儀器,以測試或評估蟲鼠滋生情況,而干擾相關器材或儀器屬於違法行為,最高可被處以第二級罰款(5,000元)。
雜物霸公地罰則提高
就雜物霸佔公眾地方以致妨礙垃圾清掃,修訂條例把移走障礙物通知書所指明的移走物品期限縮短至不少於30分鐘,食環署可因應實際情況,酌情指明較長而合理的期限。妨礙垃圾清掃的最高罰則會由第二級罰款(5,000元)及每日50元提高至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每日300元。
修訂條例亦賦權執法人員除可移除招貼或海報外,亦可以移除和處置「易拉架」等展示設備,同時把非法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的最高罰則,由第二級罰款(10,000元)和每日300元提高至第四級罰款(25,000元)和每日450元。
修訂條例並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加入店舖阻街的罪行,賦權食環署可以移除涉嫌構成店舖阻街的物品等,如果在行使移走權力的日期後7天內沒有人對非易毀消性質的物品,或在行使移走權力後的48小時內沒有人對易毀消性質的物品提出申索,則該物品將被沒收。店舖阻街罪行現時的執法準則和罰則(最高刑罰第四級罰款(2.5萬元)和3個月監禁)將維持不變,食環署可向違例者發出6,000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