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煽動案同納摘要 詮釋「煽動」元素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煽仇及「港獨」口號,受審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一項煽惑集結等合共11罪成,被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提上訴,爭議煽動罪無須證煽暴意圖及過分限制言論自由等法律觀點,其上訴被駁回。法院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不是煽動罪必要元素,必須依據各地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必須要有足夠靈活性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而煽動罪控罪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
特區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就譚得志煽動案有關《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是否符合基本法有關人權的規定,於今年8月14日作出終極判斷,有關判案書收錄在更新版的《〈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案例摘要》內,詳述了該案的法律原則。
法庭在有關裁決中表示,巿民的所有自由都不能無限放大,以及凌駕其他人甚至國家社會的權利和國家安全,問題在於限制是否合乎比例、合乎情理。《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列舉不屬煽動意圖的例外情況,有如法定的抗辯理由,目的是作出相稱而合理的平衡,而這平衡有其區域性和本地社會情況的考量。
法庭表示,煽動罪對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符合社會集體利益,以達至社會安寧與秩序。有關煽動意圖的定義並非過分廣闊,而是有需要維持其涵蓋範圍的適時性和足夠的彈性,猶如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適合採用單一而全覆蓋的定義。因此煽動罪合憲,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案》的條款和精神,有關限制亦是依法規定。
上訴庭在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符合「依法規定」的要求後,繼而應用相稱性測試,最終裁定該兩條文符合相稱性測試。法庭接納煽動罪旨在達至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這正當目的。時至今日,危害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為或活動能夠亦確實有多種形式,有些並不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法庭認為,基於煽動罪的清晰目的及法律明確性,煽動罪明顯與其正當目的有合理關連。法庭裁定此罪行不會僅因沒有要求煽惑使用暴力的意圖而變得不相稱。
上訴法庭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對於社會安定、繁榮及發展是不可或缺的,亦確保公眾可在安全和平的環境下行使他們的基本權利及各自追求理想,涉及的社會利益顯然龐大。任何個人不見得會因該罪行對煽動性行為或言論所施加的限制而遭受無法承受的嚴苛負擔。總括而言,法庭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以及本案的煽動控罪,均符合相稱性測試。
無合理可爭辯之處 上訴被駁回
特區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裁定申請人譚得志指相關條文因法律不明確和欠缺相稱性而在憲制上無效,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就此問題給予上訴許可。就相稱性分析,上訴委員會指出有鑒於2019年廣泛的社會動亂,將具有第9(1)條煽動意圖傳播的言論或刊物視為國家安全風險實屬合理,因其可能煽惑嚴重擾亂公眾秩序。上訴委員會認為,建設性批評和具煽動意圖的言論兩者之間必然有一條界線,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罪行符合相稱性的驗證標準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