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逾30億元 內蒙古巨貪李建平伏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香港文匯報記者17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內蒙古呼和浩特經開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17日上午伏法。據介紹,經最高法核准,內蒙古興安盟中級法院依法對其執行了死刑。記者梳理發現,中共十八大以來,共計有賴小民、張中生、李建平和白天輝四人先後因巨額貪腐一審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其中,賴小民和李建平已經伏法,張中生因檢舉他人重大立功後改判死緩,白天輝案目前在司法流程中。
公開資料顯示,李建平曾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2018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發布了李建平任上被查的消息。此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文披露其違紀違法細節,李建平被指借他人之名註冊公司而自己實際操控,以達到侵吞國有資產的目的,並用「石頭剪刀布」的方式決定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人選。
2022年9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李建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建平上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院經開庭審理,於今年8月2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經覆核確認,李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欺騙手段非法佔有國有公司資金14.37億餘元(人民幣,下同),其中2.89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5.77億餘元;挪用公款10.55億餘元,其中4.04億餘元案發前尚未歸還;李建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縱容以趙文遠(已判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最高法認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併罰。李建平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貪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最高法指出,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法核准內蒙古自治區高院維持第一審對李建平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興安盟中院收到最高法的刑事裁定書和執行死刑命令後,17日依法對罪犯李建平宣判並執行死刑。臨刑前,李建平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