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組織有否危國安 應由行政機關判斷

  香港文匯報訊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將要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和法治原則,市民無須擔心,相信諮詢時間有一星期至兩星期已可清楚提出意見,關鍵在於諮詢的涵蓋面和深度,又估計對「政治組織」的定義將是討論重點之一。他認為,最重要的是判斷組織的行為有否危害國家安全的效果或意圖,這點需要依賴行政機關作出判斷。

  湯家驊表示,香港目前與2003年提出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社會環境已有很大的分別,當年沒有「港獨」、沒有街頭暴力,亦沒有外國干預,社會的國家安全意識已增強很多。

  批英國安法違反人權

  就不少人關心的人權保障問題,他強調,香港國安法已經寫明,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範疇及法治原則都適用,將來亦應適用於第二十三條。他特別提到英國的國安法,其中列明如果國務大臣認為個別人士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就可以無須審訊下限制有關人等活動5年,法庭不可以不批准,是非常嚴苛,違反人權,完全違反法治原則,不可以說自己是民主國家就可以違反人權。

  在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問題上,湯家驊認為,諮詢時間長短並非關鍵問題,諮詢的涵蓋面和深度才較關鍵。他相信諮詢時會較多討論技術細節,而「政治組織」的定義將是其中一個討論重點。

  他舉例表示,美國中央情報局、英國軍情六處被列為政治組織,不會有太大爭議,但部分團體,如美國國際民主協會NDI、綠色和平和國際特赦組織,不能說不是政治組織,但也未必可證明是官方的政治組織。最重要是判斷組織的行為有否危害國家安全的效果或意圖。

  湯家驊強調,界定政治團體所進行活動相當技術性,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等,依賴情報收集、線人意見、形勢判斷等,並非一般人可以知道,故都會依賴行政機關作出判斷,例如幾年前美國最高法院就有關「人道機構」案件提到,法庭應尊重及接納行政機關對傷害國家安全或構成傷害的性質,不需要提出具體證據。

  他認為特區政府不應該公開政治組織的名單,如果公開名單,外界可能會以有色眼鏡看待名單上的組織,影響運作和籌款,而是應考慮設立機制,讓組織知道自己是否被視為政治組織。根據新加坡的做法,政府可要求組織登記,或讓組織自行登記,因此不會出現組織在不知情下被視為政治組織,或欠缺反對機會等情況。

  談到「國家機密」的定義,湯家驊表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不應將商業資料視為國家機密,如國家近期通過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已有相當清晰的界線,而在內地,商業秘密不會被視為國家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