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初選案】控方:不使用武力亦可危害國安




「47人初選案」結案陳詞 控辯爭論「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
攬炒派47人因「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16人不認罪受審。控辯雙方昨日起在西九龍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代表、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陳詞表示,應全面理解和詮釋「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香港國安法用意在預防所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沒有指明任何特定非法手段,包括武力。控方認為不使用武力都可以危害國家安全,故不宜收窄條文詮釋,強調武力並非控罪中的必要元素。◆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萬德豪引述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與辯方對「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用字的比對,「分裂國家罪」條文中指「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辯方聲稱由此可見「分裂國家罪」條文才包含非武力手段,而「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則應援引同類原則來詮釋,故「其他非法手段」亦應詮釋為武力手段。
指不宜狹窄詮釋「其他非法手段」定義
萬德豪反駁,兩罪的條文寫法不同,認為「其他非法手段」不應引用「同類原則」的法律條文詮釋,而「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的正確詮釋有兩類手段,「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屬一類,「其他非法手段」則屬另一類,應全面理解及詮釋香港國安法條文。國安法用意在預防所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沒有指明任何特定非法手段,包括武力。
他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國安法,旨在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法庭不可以狹窄詮釋「其他非法手段」的定義。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問萬德豪,是否認為辯方詮釋不當,收窄了條文合理性,使之有違原意,萬德豪表示同意。
萬德豪表示,顛覆國家政權罪牽涉到政治制度和政府運作,採取武力手段並非顛覆政權的必要條件,因為當今二十一世紀的環境已截然不同,使用社交媒體造謠也可危害國家安全,故不宜收窄條文詮釋,重申武力並非當中必要元素。
萬德豪強調,條文重在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基本法基本原則,認為「其他非法手段」中的「非法」涉及兩個層面的意思,首先可包含干犯刑事罪行,包括立法會議員就任時發假誓。若被告之間達成的協議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亦干犯刑事罪行。
另一層面則可詮釋為濫用職權、沒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議員濫用憲制權力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即屬非法。萬德豪說明,「非法」元素中不含精神意念元素,被告無須知悉行為違法或無犯罪意圖,也可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