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脫罪須重審 陳虹秀申上訴被駁回

◆陳虹秀 資料圖片
◆陳虹秀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涉及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的撐暴女社工陳虹秀,前年獲區域法院前法官沈小民放生裁定暴動罪脫,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重審。陳虹秀亦就有關裁決申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指原審法官的錯誤是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本人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陳與他人一起犯案,此為事實裁斷的問題。而陳提出的問題全屬事實裁斷,並不涉及她所指須由終院處理的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申請人為陳虹秀,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一方則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申請方提出的3個所謂「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包括上訴庭應否就案件呈述沒有提出的問題作裁決,以及容許律政司提出原審未處理的論點。事緣律政司投訴,原審法官沈小民沒有充分考慮陳虹秀的裝束和行為構成鼓勵暴動者,該裁決有悖常理。陳虹秀一方質疑,律政司的說法是要求上訴庭考慮當時尚未頒布、涉及「共同犯案」原則的「盧建民案」,超出案件呈述的範圍。

  律政司投訴原審裁決有悖常理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律政司投訴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是證據評估和事實裁斷的問題。原審法官清楚知道控方針對陳虹秀的檢控基礎是「共同犯案」原則,上訴庭已指出原審錯誤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本人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陳與他人一起犯案,沒考慮整體證據,也是證據考量的問題。

  上訴庭強調,是否有證據支持陳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暴動,同樣是事實裁斷的問題,不涉及任何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對於陳一方爭議上訴庭早前觀看的錄影片段沒有附於案件呈述文件,屬於「外在證據」。上訴庭亦在判詞中反駁指,有關片段經過原審的控辯雙方同意,並以附件形式存檔法庭,而陳一方沒有在庭上提出反對播片,現時的投訴似乎是「無的放矢」。上訴庭表示,本案不涉及要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重大的法律觀點,遂拒絕頒發上訴許可證明書。

  9人因已離境獲法庭撤銷上訴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2020年及2021年在兩宗灣仔暴動案中裁定6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8人的「暴動」罪,共14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當中13人的無罪裁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當中4人包括陳虹秀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另外9人則因已離境而獲法庭撤銷上訴。

  陳虹秀、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4人的重審暴動案,指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案件8月已於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押至2024年1月23日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