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提出的量刑步驟

  1. 量刑時,法官必然已經裁定被告人干犯了有關罪行,並考慮所有可能與量刑有關的情況,包括犯罪人在犯罪時所擔當的角色,特別須考量適用刑罰幅度或級別相關的情形。

  2. 就國安法第二十條的罪行而言,適用幅度取決於犯罪人被裁定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抑或「積極參加的」或「其他參加的」。就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而言,適用幅度取決於法庭對「情節」的評估,即屬「嚴重的」或「較輕的」。

  3. 就「嚴重性」作出定斷牽涉法庭的評估和酌情考量。上訴法庭在馬俊文案中裁定,「重要的着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

  上訴法庭列舉了各種可能有關的因素,包括犯案時的社會背景;煽動的手法、規模和次數;有否涉及煽動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夥同犯案或被煽動的人或群體;煽動的影響和其潛在影響的規模。終審法院同意上述的因素有助評估罪行的嚴重性,但接受此列表並非盡列無遺也不應被機械式地應用。

  4. 如果法庭裁定國安法第三十三條其中的一種情形適用,法庭接着考慮對暫定刑罰應作出何等程度的從輕或減輕處理,以達至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所述對分級量刑框架的影響,這再次牽涉法庭的酌情權。

  在此階段,在非國安法案件中依據與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三種情形相同的因素作出減刑的例子可供參考。例如法庭很可能會考慮向當局提供的協助有多大效用;犯罪人所透露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有多嚴重,以及所提供的資料對遏止該風險有多大效用;舉報人是否願意出庭指證他人;舉報人提供協助對舉報人或其身邊的人帶來多大危險等等。

  相應案例亦有討論依據自願投案作出減刑:該行為的背景和動機;被告人有否潛逃在先,以及該行為在多大程度上顯示真誠的悔意,均屬可考慮因素的例子。在權衡相關因素後,法庭判定最終刑罰。

  5. 上訴法庭只有在下級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嚴重犯錯,導致判刑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才會干預法庭的判刑。

  資料來源:特區終審法院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