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反思如何盡責保護野生動物
西貢昨日發現鯨魚屍體,初步相信是半個月前開始在本港水域出沒的布氏鯨,詳細死因仍待調查。港人對未成年鯨魚的去世無不感到惋惜,雖然未能肯定其死因與市民出海觀鯨有直接關係,但我們仍要反思是否有盡人類責任去保護野生動物。政府應以此為契機,參考其他地方的經驗,設立觀賞野生動物的指引及法例,避免類似悲劇再發生。
鯨魚屍體被發現後,漁護署已安排躉船將之移送至萬宜水庫西壩解剖,調查死因。輿論直觀認為鯨魚的死與連日有市民組織船隻出海近距離觀鯨有關,之前鯨魚背部被發現的傷痕,也懷疑是船隻螺旋槳造成;但也有專家認為致死的原因未必是人類船隻造成。但無論死因為何,我們都需要反思本港在保護野生動物上的不足之處。
有人說觀鯨活動在全球範圍內並不罕見,不少有鯨魚出沒的地方都會組織遊客外出觀鯨,因此本港市民近距離一睹其真面目並無不妥。問題在於常有鯨魚出沒的地方,其操作會較為規範,例如會在螺旋槳外加設防護罩,遠距離就關掉引擎等待鯨魚靠近船隻。相反本港極少有鯨魚出沒,載市民出海觀鯨的都只是普通船隻,毫無觀鯨經驗和準備,反而較大機會傷害鯨魚。
漁護署早於2000年已發出觀鯨指引供業界參考,例如要求船隻在鯨魚的100米範圍內關閉引擎及不能駛近,在500米範圍內只能有一艘船隻,等等。但此指引只屬自願性質,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少搭載市民出海的船家本身並不了解指引。
在發現鯨魚背部受傷之後,政府部門及專家均呼籲停止觀鯨或騷擾鯨魚的活動,事後孔明看,我們其實應該做得更多。例如漁護署應該在發現鯨魚後,馬上派發單張展開教育,要求出海觀鯨的船家必須了解和遵照觀鯨指引來操作。漁護署曾援引《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警告,指不負責任的觀鯨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干擾受保護野生動物罪,違者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萬元。但即使水警在現場發現有船隻近距離觀鯨,也一直沒有採取執法行動。如今鯨魚死亡,相關部門難免被質疑沒有盡責保護野生動物。
參考其他地方的相關法例和經驗,台灣海洋保育部門就從兩方面推動「友善賞鯨」活動,包括設立觀鯨守則和推動業界推出認證計劃,並由賞鯨業界代表、導賞員及船長組成「鯨豚聯合巡護隊」,向遊客宣導友善賞鯨的觀念。新西蘭保育部則為觀賞海洋生物的活動制訂了清晰指引,列明於岸上、海上及空中觀賞時應保持的距離,同時規管觀賞者嚴禁靠近動物棲息的範圍,違者最高可判2年監禁或罰款最高25萬新西蘭元(約120萬港元)。即使來不及立法,有關部門也可更積極主動作為。參照深圳大鵬灣前年發現一條小布氏鯨進入該水域,深圳隨即成立了大鵬新區鯨豚保護聯動工作組,組織執法船艇到達有關水域維持秩序,勸返圍觀船隻等等。
人類有責任保護野生動物,唯有盡人事,才能問心無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