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三讀通過

  圖: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圖: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將以逐案方式處理,並須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會議上指出,修例的目的是為了有效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的解釋,以應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他亦指出,條例草案沒有剝奪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委聘律師的權利,亦不會破壞香港特區的專案認許制度。

  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修例後,香港將以逐案方式處理沒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除非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人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並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批准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審理。

  確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程序

  條例草案規定設兩階段機制。第一階段是甄別程序,海外律師就國安案件向原訟法庭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先獲行政長官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在第二階段,法院必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以認定該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並在收到行政長官證明書,認定申請屬於例外情況後,方可認許海外律師為該案件的大律師。

  設覆核機制 應對情況變化

  條例草案還加入覆核機制,如果處理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考慮該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問題,法院須主動或應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新的行政長官證明書。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會議上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的解釋表明,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修例的目的正是為了有效落實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精神,以應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

  林定國反駁一些對條例草案錯誤或無理的批評。他表示,香港特區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但有關選擇權是指從有資格在香港特區執業的律師中挑選律師,而非從沒有資格在香港特區執業的海外律師中挑選其法律代表。他不同意「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定義過於空泛,並指出「國家安全」在國際間沒有一致的定義,一宗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將取決於該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所爭議的論點、將援引的證據等。他強調,條例草案不會破壞香港特區的專案認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