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倡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法律界:讓控辯雙方更平權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齊正之)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早前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包括將高院原訴訟庭在涉國安案件中的無罪裁決不得推翻的漏洞進行修訂。有媒體及個別學者卻藉機炒作,稱修訂條例是「破壞香港司法制度的百年基石」云云。多位法律專家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相關修訂不會影響香港的現有制度,只會讓控方及被告雙方「變得更加平權」。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認為,律政司所提議的修例不但不會破壞香港司法制度,反而讓原被告雙方「變得更加平權」。雖然對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公訴程序受審的人獲得裁定無罪的,律政司只有「提出意見」的權利而「沒有推翻原審裁判的權利」,但81E已明確在例外情況下如何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在現行法律下,複雜的商業案件中,「只能給意見的限制,是一個例外」,即在現行的香港法律制度中,涉及複雜的商業刑事案件是可以由上訴庭推翻原審裁判的。

  「香港國安法作為一部涉及刑事犯罪領域的新法律,並非一般的事實簡單、法律簡單的諸如謀殺類的刑事法律。」馬恩國舉例說,在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其「事實複雜」方面有犯罪分子的秘密行為、取證人員需要到外國取證、索取秘密通訊等,而作為一個「只有香港才有的法律」則是國安法「法律複雜」的特徵之一。由於歷史原因,香港存在有人與外國勢力勾結而危害國家安全的條件,因此這條新條例乃至香港國安法有其獨特的複雜之處。

  馬恩國:防原訟庭出錯時有罪被告無罪釋放

  「既然複雜的商業案件可以上訴,為何在裁判錯誤的情況下複雜的刑事案件不能上訴呢?」他說:「刑事案件中,上訴庭因尊重陪審團的決定而不推翻原訟庭,但在國安案件中,陪審團制度的優勢冇咗,因此更加有原因去修改該法例,容許上訴庭『睇一睇』原訟庭的裁判,在發現原訟庭出現錯誤時,防範有罪被告無罪釋放的『結果』發生,這相當於完善了原本的法律制度。」

  馬恩國指出,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因應香港的環境而產生,外國的原則和做法只能作為一個參考作用,不能對其進行生搬硬套,同時不同法官對法律和事實的考量,也會因為偏差造成不同的結果,「若案件的確出現錯誤,上訴庭卻無法進行推翻,是否很荒謬呢?」

  對於國安案件「無限復活」的可能性,馬恩國表示,上訴應該按照兩審終審原則,案件上訴後並非導致被告方完全站在不利的地位,其原有的權利依舊擁有。如今法例向被告方過於傾斜,被告在面對不利於自己的判決時候有權利上訴,但控方卻無權上訴,修訂法例後,只是「讓雙方的權利更加平等」。尤其律政司針對修例只是一個建議,修例程序仍需要經過諸如立法會議員去討論等複雜的程序進行,若立法會認為需要修改或不同意的則另當別論,「我們不能因為政府提出建議就反對,這將不利於香港各方面的發展。」

  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黃國恩律師也表示,個別媒體及學者藉機炒作修例是「言過其實」,因為無論在大陸法系或普通法系中,國安法都是「重中之重」。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在全世界國家都被嚴格執行。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中充分體現對人權的尊重。

  他表示,目前的法律中,法官在根據國安法判被告無罪時,控方無權提出上訴。但如果有證據證實3位原審法官在裁判時候有明顯的過失或法律上的錯誤,「點解唔可以上訴呢?」律政司是針對這種漏洞而提議修訂。控方上訴後,依舊是指定另外3個法官進行重審,根據相關法律並針對事實及證據再審一次。若發現原審有錯誤的則及時進行糾正。

  黃國恩批「無限復活」說法不當

  針對修例通過後被判無罪的國安法案件有「無限復活」的說法,黃國恩認為這是「無限放大」的說法。他指出,「上訴唔係咁容易」,因為上訴不能違背法律原則,即只有當原審法官在法律上有明顯的過失或錯誤,才能成功上訴。重審之後,若仍有證據證明重審法官在裁判期間有明顯錯誤的,「(控方)當然有再上訴的權利」,但若重審後,法官沒有明顯錯誤並依舊判被告無罪的,控方理論上就不應再上訴,尊重法院的裁判。

  黃國恩強調,「律政司同法院都係跟法律做嘢」,但律政司亦被賦予權利監督法庭在裁判期間是否犯錯,同時有責任保障國家安全不受威脅,「畀佢一啲適當嘅(上訴)權利係有必要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