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參與理大外暴動 3人判入教導所

◆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大批黑暴在理大外圍向警方防線投擲燃燒彈。 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大批黑暴在理大外圍向警方防線投擲燃燒彈。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11月中,黑暴在理大校園外打砸燒攻擊警方防線,其中19人涉理大、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暴動被起訴,去年8月有一人認罪及被判入教導所,另有12人今年4月17日受審前認罪,其中3名未夠21歲的被告,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3名判入教導所的被告,分別為現年20歲的陳浩漁、19歲的黃雅穎及20歲的馬健文,其中黃雅穎除認暴動罪,另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一樽含汽油的液體、一支噴劑含汽油、噴漆、火柴盒和螺絲批。她另被控的「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罪,以及3人另被控的「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同獲存檔法庭,不予檢控。

  法官:手段必須和平合法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出,當年不少年輕人未經深思熟慮參與犯案,即使沒使用暴力,卻明知他人會使用暴力下亦出現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已屬支持和鼓動行為,法庭雖不能處理政治問題,但認為所有手段必須和平合法,對於犯罪者必須依法懲治。

  辯方引述教導所報告進一步求情指,3名被告對干犯本案控罪有悔意,其中陳浩漁和馬健文亦承認候審期間曾經接觸大麻,但兩人已答應不會再接觸,冀法庭採納建議判教導所令。

  惟林官指,理大事件牽涉一系列暴動,情況嚴重。本案雖無證據顯示3名被告使用暴力或擔當帶領角色,但他們身處暴力事件支持及鼓動,刑責不輕。考慮他們犯案時年輕,現時仍不夠21歲,認為入教導所與其參與暴動程度均是合適及匹配,亦對社會及其個人方面較為有利,遂判處3人教導所令。

  案情指,2019年11月17日早上,警方在理大附近設立防線,數百暴徒佔據行車路及以雜物堵路,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等。

  翌日,警方以水炮車發射藍色液體驅散暴徒及示威者,3名被告則於當日清晨約5時半,在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被制服和拘捕。餘下8名認罪候判被告,將還押至同案6名不認罪被告的審訊後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