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首讀二讀法律執業者修例草案
規範海外律師參與涉國安案 林定國:對法治無不利影響
香港立法會昨日首讀及二讀有關《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的修例建議,規範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條例草案」的根本原則包括:解決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是採取逐案處理而非所謂「一刀切」的方式;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屬於例外情況,而例外情況是指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人就有關國家安全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宣布,按照議事規則,該「條例草案」將交付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處理。
◆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
將交付內會處理
林定國動議二讀發言時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為有效落實該解釋的精神、應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以及履行特區政府在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律政司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優化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法律框架。
就「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林定國指出,「條例草案」相關條文只適用於在立法修訂生效後將來擬就專案認許提出的申請,該等條文不適用於任何在立法修訂生效前已提出的申請。「條例草案」相關條文只適用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不適用於任何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民商事,以至刑事案件。
他強調,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應亦不可局限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這是考慮到某些不屬刑事性質的民事案件,也可能涉及國家安全,例如涉及挑戰行政機關因維護國家安全而行使法定權力的司法覆核。
根據「條例草案」建議方案的流程,第一個階段是申請前甄別程序,申請人就涉國安案件向原訟法庭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向律政司司長提供理據及證據解釋其申請為何屬於例外情況,再由律政司司長將以上資料轉介行政長官;第二個階段是申請人正式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如申請人及律政司司長均同意該案件不是涉國安案件,申請人無須依循上述申請前甄別程序,專案認許申請將可按現行程序及既定原則處理。
建議加入覆核機制
林定國指出,為了確保「條例草案」的建議方案能有效應對國安風險,律政司建議加入覆核機制,例如在發現新證據或事宜顯示有關案件實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涉國安案件經法院專案認許後發現或出現新的或先前未被考慮的國家安全風險時,法院必須主動或應律政司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新行政長官證明書。
他指出,「條例草案」對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至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修例建議亦沒有增加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已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國家安全,如同國防、外交,均屬中央事權。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而作為特區之首,行政長官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應當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由行政長官把關,合法、合情、合理。
上周五(17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對該「條例草案」修訂建議舉行了3個小時的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