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店舖噪音靠執法人員評估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5(4)條規定,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附近於任何時間,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噪音,如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00元。
但該如何判定叫賣聲是否噪音?環保署高級環境保護主任羅志永表示,店舖叫賣噪音特性獨特,不能用機器測量,而是要用「合理的人」原則人性化判定。
羅志永解釋,店舖叫賣噪音變化不規則,而且每一檔都不同,有短暫、間歇、急促變化、不停重複等情況,而有些叫賣音即便音量不大,但內容或令人難以容忍,故不能以機械式地使用聲級儀器來量度和界定有關噪音是否構成煩擾。
參考其他國家/地區的主流做法,環保署執法人員會按實際情況考慮不同客觀因素,包括投訴人身處的地方、周邊的環境、聲浪的高低、聲音的持續和重複性及頻密程度等,以「合理的人」的取向,判斷噪音是否構成煩擾。即以現場人員,依照環保署的指引進行噪音評估,如確定叫賣噪音造成煩擾,或有機會干擾到其他居民,就會採取檢控行動;如果不至煩擾,則敦促發出叫賣噪音的店舖將叫賣聲盡量減低,避免對他人造成煩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