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攻警署暴動罪成 10人囚4年4個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10月1日,「民陣」策動的非法遊行引發多區暴亂,有暴徒攻擊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11人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昨日接受判刑。涉案10人被判監4年4個月,而案發時17歲的學生被判入教導所。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在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大及具殺傷力,被告漠視法紀,挑戰警方權威,而眾被告當時身穿深色衣物、戴上口罩或防毒面罩,令他們更放膽、更放肆參與暴動,有被告更預備更換衣服,以逃避刑責,明顯是有備而來,聚眾滋事。
昨日接受判刑的11名被告依次為袁均穎(31歲,文員)、黃蔚霖(23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3歲,學生)、吳沛伶(18歲,學生)、甄衛兒(18歲,學生)、彭漢深(29歲,地盤工人)、張俊軒(17歲,學生)、韋珍兒(22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4歲,會計師)、林耀基(26歲,攝影師)及鄭子健(27歲,售貨員),上述均為案發時年齡。各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彌敦道213號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王官昨日在判刑時指,當日發生的嚴重暴動,暴徒目無法紀,衝擊警方權威及法治,霸佔馬路致交通癱瘓。他們無視警方警告,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及雜物,其行為毫無疑問帶有殺傷力。本案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實屬僥倖,但有一定程度人身傷害的風險。
官斥蒙面令被告更放肆
王官指,儘管辯方聲稱本案各被告並未積極參與暴動,例如沒有投擲汽油彈、攜有攻擊性武器等,但一眾被告當日的隨身物品顯示他們是有備而來,必然是共同行事,包括身穿深色衣物、戴上口罩或防毒面罩,令他們更加放膽及放肆參與暴動,部分被告事發後曾更換衣服逃避刑責。本案暴動歷時近一小時,明顯是針對警方而來,法庭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須顧及整體性。
法官拒絕接納辯方指案件「延誤」3年多,指被告可選擇適時認罪,以獲取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雖然每名被告各以家有長者無人照顧、入獄對家庭造成困境等為由求情,但各被告面對警方執法下,理應已有被捕準備,他們自稱無知、沒深思熟慮並不合理,最終以監禁4年7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各被告曾參與建設性活動,可酌情扣減3個月。除案發時17歲的被告張俊軒被判入教導所,其餘10人各判監禁4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