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分配/婚前雙方協議 港法庭不接納

  圖:香港疫情前後婚姻狀況
  圖:香港疫情前後婚姻狀況

  不少內地夫妻結婚前,都會簽署「婚前協議」,以決定離婚時的資產分配。曹喬菱稱,印象中內地法庭會考慮這些「婚前協議」,如果想通過香港法庭的一關,需要證明雙方簽署協議時,有足夠的法律意見,或當時有足夠的財產披露,了解對方資產狀況,法庭才會考慮。

  內地共同資產定義迥異

  除了婚前協議,不少富豪都喜歡成立信託,聲稱將財產留給子女,以免當作家庭資產,在離婚時也有機會需要與另一半分享。但高崑峰稱,其實關鍵在於,委託人仍然能夠100%掌控該資產,「例如男方設立信託,聲稱留給子女,若仍然可以從信託拿取金錢,法庭就會相信,男方仍然有管理權,依然屬於家庭資產,離婚時仍然要分家產。」

  另外,內地於離婚案件中,會區分婚前資產、父母饋贈的資產,在分配時未必納入家庭資產中。高崑峰稱,不了解內地實際情況,但香港法庭會考慮婚姻長短,離婚時雙方年齡等去考慮,「分家產」時未必會被劃出處理。曹喬菱補充說,內地對獨立資產、共同資產的定義與香港並不太一樣,而香港通常會視乎整個家庭情況,不在乎誰的名字,是否婚前資產,全部一併處理。她強調,「香港法庭酌情權很大,會考慮種種因素情況。」

  有些個案,夫妻離婚後,其中一方仍要求享受奢華的生活,法庭其實亦會考慮其中。曹喬菱舉例說,如夫妻離婚前居於一間月租十萬元的居所,離婚後法庭只會考慮,雙方資產是否足以維持該生活,而不是探討為何不能居於一間兩萬元的居所。她說:「維持原有生活標準,才是主要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