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條例回歸前通過 維港不得填海

  《保護海港條例》於回歸前,由當時的民主派香港立法局議員、保護海港協會副主席陸恭蕙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並於1997年6月臨回歸前獲立法局以大比數通過。

  《條例》禁止在受保護的海港範圍內進行填海工程,最初受保護的海港範圍為中央海港範圍;其後在1999年的修訂中,受保護的海港範圍被擴大,將由中央海港擴大至整個維多利亞港。

  受限於《條例》的規定,維港兩岸過去二十多年儼如被「凍結」發展,不少工程亦因而一波三折,包括保護海港協會曾於2003年首次引用《保護海港條例》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中環灣仔繞道工程,工程一度遭叫停,直至2005年,終審法院因應繞道工程合乎公眾利益,裁定政府勝訴,容許在維港範圍內的港島北岸填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