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新思/「人大釋法」與法律解釋方法\章小杉

  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明確無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擔任國安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若香港法院未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則特區國安委應對有關問題作出決定。是次「人大釋法」終結了各界就會否及如何釋法的爭論,也豐富了香港國安法的實踐和理論。

  除政治影響外,是次「人大釋法」採用的法律方法同樣值得關注。過往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多採用「立法原意」的解釋方法。而今次的釋法,在解釋方法上有所發展。一者,將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特區國安委的法定責任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關於行政長官的權力結合起來,以解決當前關於不具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擔任國家安全案件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爭議,很明顯,是「體系解釋」(類似於普通法之下的語境解釋)的運用。二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明,「從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往釋法實踐情況看,一般不是脫離法律有關條款就某一特定問題是否符合該法律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回應」,這是對法律文本的強調和回歸,亦即「文義解釋」。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闡明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不是某種抽象或憑空的原意和目的,而是基於有關法律文本和語境。

  在「黎智英保釋案」中,終審法院強調,決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含義和效力,需要結合整部國安法的語境和目的來審視該條款,並考慮國安法適用於香港的憲法基礎。(FACC1/2021)這與過往特區法院解釋香港基本法的方法一脈相承。在「吳嘉玲案」中,終審法院明確,對香港基本法須採用目的解釋(purposive approach),即在查明法律條款的真實含義時,法院必須考慮法律的目的、有關條款,同時也須按照法律的語境來考慮文本的字句。(FACV14/1998)

  在「莊豐源案」中,終審法院轉而強調,普通法下的法院在解釋基本法時的角色是詮釋法律文本的字句以查明文本字句所表達的立法意圖,法院的角色不是查明立法者的意圖,而是查明字句的含義及字句所表達的立法意圖,法律的文本才是法律……法院參照了有關條款的語境和目的來詮釋文本字句,一旦斷定文本字句含義清晰後,便須落實這些字句的清晰含義,而不會基於任何外來資料而偏離這些字句的清晰含義,賦予其所不能包含的意思。(FACV26/2000)「莊豐源案」事關「雙非兒童」的居港權,終審法院的判決幾乎觸發第二次「人大釋法」。彼時,「人大釋法」的正統方法是立法原意解釋,而「莊豐源案」採用的方法是文本解釋。據此,有不少學者認為,解釋方法的差異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對香港基本法解釋衝突的根源。甚至有學者倡導,香港法院應跟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採用立法原意解釋,從而避免或消除解釋的衝突。

  香港法院應保持審慎謙抑

  今次的「人大釋法」表明,解釋方法差異並不是衝突的根源。不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是香港法院,在解釋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時,都注重法律的文本、體系、目的和語境。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對法律有不同的解釋,原因並不在於解釋方法或兩種法系的差異。在同一法系之下,不同層級的法院運用同一種解釋方法對同一個法律條款作出了不同的解釋,這種情況亦不罕見。統一解釋方法並不可行,也不能幫助消除解釋衝突。事實上,若某單一的解釋方法適用於所有條款和所有情形,則兩大法系無需發展出如此多樣的法律解釋方法。

  既然解釋方法的差異不是衝突的根源,統一解釋方法無助於消除衝突,那麼學界就應思考其他路徑來避免或緩解衝突。畢竟,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對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釋,對雙方的權威都有影響。在此方面,謙抑或尊讓(deference)是個值得重視的原則。「一國兩制」之下的謙抑,不僅包含了香港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謙抑,而且意味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法院的謙抑。(王書成:《謙抑主義與香港憲制轉型──「一國兩制」的視角》,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18年)香港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謙抑意味着,法院需要尊重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也需要尊重中央所堅持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在審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尤其是處理法律解釋爭議時,香港法院應保持審慎和謙抑,避免作出可能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推翻的解釋或判決。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法院謙抑意味着,秉持克制慎重行使釋法權,如「人大釋法」無可避免,則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打擊香港法院的司法權威。

  釋法回答的是法律爭議,但任何一個頭腦清醒的人都不會否認,釋法有其政治語境、政治考量和政治後果。解釋香港國安法這類政治性強的法律尤其如此。敏感法律問題的處理,需要政治韜略、胸襟和智慧。謙抑原則所包含的政治智慧值得各方考慮。

  歸根結底,「一國兩制」是個有彈性的概念,「一國」和「兩制」都有充分的闡釋空間。香港基本法設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最終解釋權和香港法院的最終裁判權的分離,而只有保持這種謙抑態度,才能實現「一國兩制」的動態平衡。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