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珍惜發展香港普通法制度

  陳克勤 立法會議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及通過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四十七條文解釋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及時,意義重大。國家安全事務屬中央事權,而中央根據憲法及基本法頒布及實施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是最權威、最合適、最穩妥的。釋法有效解決香港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此向本港社會各界進一步說明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為相關國安案的審訊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釋法不僅無損香港司法獨立,反而豐富了普通法制度,能增加本地司法界對香港國安法的認識,讓特區政府能更準確地實施香港國安法,為香港的繁榮穩定和「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提供堅實保障。

  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今次釋法是這一最高原則的體現。釋法明確了香港國安委在解決國安問題上的特殊地位和職責;就有關聘請海外律師的問題,明確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豐富本地普通法發展

  國家安全事關重大,國際安全形勢複雜多變,外國及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從未停止。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及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在重要時刻作出釋法,解決條文在實施中的問題,完善本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不僅體現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更充分反映是次釋法的必要性、正當性及合法性。

  香港國安法是新的法例,本來判例就少,要等待足夠數量的判例來豐富國安法的發展需時很長。今次釋法不但沒有針對任何法院的判決,而且能豐富本地普通法發展,一方面體現了香港國安法具有凌駕性,一般普通法原則未必適用於解讀香港國安法,解釋國安法條文應該根據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即從維護國家安全的角度出發。另一方面體現了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國安法的實施及對國安法相關案件的高度重視,絕不允許因法院誤解國安法條文或未能全面準確理解國安法精神而錯判。任何錯判都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與國安法相關的判決必須正確無誤。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政府的應盡之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合憲,對本地普通法發展有百利而無一害。

  有助香港處理國安事務

  是次釋法並沒有針對任何法院的判決,無損特區的司法體系和獨特地位。香港國安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故是次釋法絕對有助本港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更好地處理國家安全事務,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釋法後,本地法院將更全面準確深入理解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把有關精神深入貫徹落實到每一個判決中,繼續以高質素的獨立判決去綻放「一國兩制」下司法獨立的光芒。

  香港不可以成為國家安全的風險缺口,一旦發現有漏洞必須及時堵塞。釋法有助本地司法界理解國安法精神,掃除法律疑難,推動香港國安法於本地進一步健康發展,有利香港社會長期穩定繁榮,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釋法完全符合程序公義,也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社會發展的關心。香港國安法是香港應對錯綜複雜國際形勢的「定海神針」,更是協助香港由治及興的重要法律,故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具有積極意義,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排除香港國安風險,讓特區政府可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譜寫新篇章。社會各界和廣大香港居民應該以正面的態度看待釋法,支持釋法,積極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