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人大法工委:及時妥善解決分歧
【大公報訊】據新華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介紹了有關法律解釋出台的背景目的、法律依據和主要內容。
就釋法的背景目的,該負責人介紹,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國務院港澳辦負責人受國務院委託對議案作了說明。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提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當前香港社會對於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家安全案件、該等情形下香港國安法如何適用等問題產生了重大分歧。為了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是必要的、可行的。
就釋法的法律依據,該負責人指出,根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是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就釋法的主要內容,該負責人表示,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共有一個導語段、三個條文,包括了立法法規定的上述兩種情形。
該負責人具體指出,本解釋第一條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含義。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國安委承擔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均應當尊重和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特首證明書 判定是否涉國家機密
該負責人又指出,本解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含義。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特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該負責人續指出,本解釋第三條明確了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當適用的法律依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