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私人糾紛不得禁錮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日前赤柱監獄外有一名女子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多名男子挾上客貨車擄走,簡直是無法無天!警方隨後兜截拘捕相關人士,案件暫列非法禁錮及襲擊致他人造成身體傷害。
所謂非法禁錮,首先是「非法」,即不合法,在「無合法拘禁權利下」行事,並違反受害人意願的人身自由限制。非法禁錮屬普通法罪行與《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所訂的強行禁錮罪有部分重疊。該條訂定任何人以武力或欺詐方式將任何人在違反其意願下帶走或禁錮,意圖將其販賣或意圖取得用以交換其釋放的贖金或利益,即屬犯法。最高可處監禁7年和罰款。
說到「禁錮」,通常被理解為「監禁」受害人,然而法例着眼於受害人是否被非法阻止離開。若有人威脅要使用暴力,恐嚇受害人留在原地,已觸犯該罪。禁錮是指無合法因由而完全剝奪他人的自由一段時間,不論該段時間如何短暫。不一定需要動用武力或有直接的身體觸碰,亦無須受害人當時知道自己被圈禁。
香港的案例確立了幾項舉證元素,包括:確有實際真確事實的禁錮;沒有合法拘禁權利作禁錮的辯解;蓄意或罔顧後果地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出入某地方;禁錮專指人身自由被限制,不一定指關押,可指地域或界限。
禁錮的種類繁多,例如「硬橋硬馬」用暴力將人綑綁;誘騙引入特定場所;以藥物催眠等令人失去知覺後加以關押等等。
非法禁錮亦可能出現在親密的人之間,尤其是家庭案件,例如:有人不想配偶外出結識朋友,而禁止其離開住所,已足以定罪。舉證重點在於受害人是否被完全剝奪離開的權利,以及剝奪的行為是否欠缺合理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