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呂世瑜煽「獨」 上訴庭:維持原判囚5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理工大學男生呂世瑜在網上社交平台煽暴煽仇及鼓吹「港獨」,承認干犯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原以5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至3年8個月。惟控方指案件屬國安法列明的「情節嚴重」,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遂改判囚5年。呂不服失去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折扣,故就刑期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裁定呂所干犯的罪行屬「情節嚴重」類別;其認罪不能減至低於5年的強制性最低刑期,故駁回呂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為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量刑指引提出上訴的個案,主要爭議原審法官有否錯誤界定上訴人的罪行為「情節嚴重」;其次是上訴人認罪,但未獲減刑三分之一,即未將刑期減至5年以下。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認同原審法官將本案界定為屬「情節嚴重」類別中罪責較低者,以監禁5年半作量刑起點亦屬合理範圍之內。
上訴庭判詞指,香港國安法的立法首要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國安法中有關全面嚴格執行法律以達成首要目的的指令,在國安法的框架中,基於該指令,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國安法罪行的判刑,有關求情的本地判刑法律,亦只可於不損害首要目的的情況下,方能適用。因此本地的判刑法律,必須以維護國安的共同目標,與國安法並行,遇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
判詞指5年最低刑期屬強制性
判詞指出,上訴人面對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設有刑期分級制,即「情節嚴重」者須「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期」,條文是限制「最終刑期」而非「量刑起點」,反映法律草擬者為達至懲治危害國安罪行,判刑須反映控罪嚴重性的目的,因此5年的最低刑期屬強制性,即使呂適時認罪,無論法庭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亦不能低於強制性5年監禁的最低刑期,否則違反立法原意。
此外,判詞列出國安法第三十三條下只有「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三種減刑因素,可按不同情況分別對被告「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當中「從輕」是在法律或條例規定的範圍內,給予較輕的刑罰或處罰;「減輕」則是減低刑罰至法律規定的幅度以下,是較寬大的處理方法。但在本次上訴案中「若說審訊時認罪也涵蓋在內,則未免過於牽強」。故駁回呂世瑜上訴,維持5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