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焦點/時代廣場出租公共空間被索償
本港現時有數以百計由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分布全港各區。其中有不少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共空間,因業主涉及未履行地契、規範公共休憩用地責任,並將其擅自圍封或「私有化」牟利,並限制公眾使用,成為輿論焦點,甚至鬧上法庭。
銅鑼灣時代廣場公共空間案,以及大角咀港灣豪庭平台花園變私家地,均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1989年城規會批准時代廣場的規劃申請,附帶條件包括須提供一定面積的公眾休憩空間及街道擴闊。1992年,屋宇地政署與業主簽定「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公用契約),規定時代廣場的業主須開放相關用地予公眾作行人通道或靜態休閒活動,讓發展商換取較高地積比率及額外樓面的面積優惠。
2008年,傳媒揭發銅鑼灣時代廣場的業主把公共空間出租牟利,更嚴格限制公眾使用該空間。特區政府入稟法院向時代廣場索償,指時代廣場自1993年起,15年來在未經許可下以28000元至124000元不等的日租,出租公共空間,獲得未經批准的利潤,要求賠償。此後,時代廣場不再驅趕逗留或休憩的市民。
大角咀港灣豪庭在2008年初亦被傳媒揭發自2003年落成入伙以來,連續五年未按地契要求,把屋苑四樓平台花園約10.6萬平方呎的公共空間開放予公眾使用。事件經傳媒揭發後,地政總署規定平台花園上午7時至晚上10時須向公眾開放。
2011年6月,港灣豪庭業主立案法團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要求將平台花園「私有化」,改為私人休憩地。擾攘多年至2017年1月,城規會基於「申請會導致區內公眾休憩用地供應減少,及影響公眾使用該休憩用地」,否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