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學生涉藏火槍等攻擊性武器罪成候判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20年7月1日,一批黑暴分子在港島區非法遊行釀暴亂,警方對暴徒展開圍捕。當時,3名學生在天后一大廈梯間被搜出身上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子,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其中一名案發時15歲男生開審前認罪,餘下兩人受審後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王證瑜指出,本案控罪嚴重,涉案物品可造成損壞及對人身造成傷害,禁閉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將3被告還押至11月17日判刑。
3名被告依次為犯案時17歲女學生關海翹及兩名同為15歲男生。關與次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天后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一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第三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伸縮棍,及保管一個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他在開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判官王證瑜昨日在裁決時表示,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衣,其手機套內有「光時」口號貼紙。警員當時在涉案的背囊中搜出首被告的學生證,次被告曾將背囊放到涉案後樓梯,唯一合理推斷是首、次被告有份保管或控制該背囊,意圖造成損壞,而次被告若沒有參與「示威」,根本無須走到大廈後樓梯躲避,甚至逗留40分鐘之久。
針對首被告關姓女學生的控罪,王官指其背囊內有防毒面罩、濾罐和手套等示威者常用物品,而辯方亦不爭議在其背囊搜出卡式石油氣連火槍及關的學生證,也沒有證據顯示其他人曾在涉案物品附近出現,或曾接觸物品。
王官表示,警員還在兩名被告身上和隨身物品內搜出「光時」貼紙,唯一合理推斷是首、次被告有份保管或控制該背囊,意圖造成損壞。由於控罪及本案案情嚴重,禁閉式刑罰是無可避免,因此將案件押後判刑,以待法庭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