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院保釋制度 杜絕棄保潛逃
羅天恩 香港事務律師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生
前民主黨成員、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因四項藐視法庭罪被判刑3年半。在宣判同日,許智峯於Facebook上狂妄地詆毀香港的司法制度,嘲諷香港法庭只能對着空氣判刑,對逃之夭夭的他束手無策。他這種態度固然應該被所有香港巿民嚴厲譴責,但針對個別人士的責罵並不能彌補法院保釋的漏洞,當局應該通過深入研究此案,完善法院保釋制度。
許智峯於2020年被控干犯九項控罪,在審訊期間獲准保釋,後來在同年11月成功以立法會議員身份進行「職務訪問」為由,向法院申請取回旅遊證件,並獲放寬離港限制。
許智峯早有棄保潛逃的打算。在取回旅遊證件後,他隨即辭去立法會議員職務,翌日許智峯的代表律師向律政司表示,他受丹麥國會邀請出席「職務訪問」,並向警方申請解除他的旅遊禁令。雖然許智峯辭去立法會議員的舉動使他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外訪」的事實前提不復存在,律政司也表示根據許智峯提供的「外訪」行程和當時的防疫規定,許智峯很有可能不能出席定於11月26日舉行的聆訊,但許智峯的律師仍然以延後的「外訪」行程成功瞞騙法院,最終區域法院批准許智峯以區議員身份離港進行「職務訪問」。次日,許智峯向警方提供了虛假的「外訪」行程,促使警方解除旅遊禁令。最終,許智峯成功策劃逃亡大計,於12月3日在Facebook表示他將流亡海外,不會回港。
根據不完全統計,在修例風波中潛逃的被捕或被控人中,有59人成功棄保潛逃,當中違反法院保釋的有23人,違反警方保釋的有36人,其中更有兩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反映被告面對嚴重控罪另加境內外勢力的裏應外合下,傳統的法院保釋規定已經不能完全滿足新形勢的要求。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3)及(4)條的法院保釋條件,只限於向法庭交出旅遊證件、向警署報到、於指定的地址居住等,明顯不足夠。
某些被告如黎智英,曾提出戴上電子裝置讓警方監察其行蹤作為保釋條件,律政司認為有關措施在香港並不可行。箇中原因究竟是因為法律沒有相關規定,或是警方和律政司的科技設備沒有跟上時代?案中並沒有交代。若然是法律的問題,那英國、澳洲和新西蘭等地已經有指示,被告在保釋期間佩戴電子裝置,同時充分保障被告的人權和無罪推定原則的先例。
若當局打算對保釋安排進行修訂,過程中應充分參考外國做法,以平衡國家安全和滿足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尊重保障人權等要求,否則法院保釋制度的缺失,不但會導致整個刑法審訊制度土崩瓦解,也會使其他支持性制度如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等變得形同虛設,不利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