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推7措施規管「先買後付」

◆ 金管局要求銀行在年底落實關於「先買後付」的7項措施。
◆ 金管局要求銀行在年底落實關於「先買後付」的7項措施。

  香港文匯報訊 金管局昨發通告,要求銀行在年底落實7項措施,就「先買後付」產品加強消費者保障。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昨在網誌匯思表示,「先買後付」與無抵押私人貸款無異,消費者要小心留意有關借貸帶來的風險。

  阮國恒表示,綜觀市場上「先買後付」產品,一般都具有分期付款的性質,其經營模式與傳統分期付款產品大同小異,但還款期一般較短。「先買後付」產品的提供者(包括科技企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等)會先為客戶一筆過向有關商戶付款,然後再向客戶分期收取已繳款項。換言之,「先買後付」實際是客戶從產品提供者借錢。

  與貸款無異 藏過度消費風險

  他指出,「先買後付」的市場營銷手法及導致過度借貸的風險已引起多個地區的監管機構關注。局方亦就「先買後付」產品向銀行發出通告,要求銀行在今年底前落實7項保障消費者的措施。

  7項保障措施包括:一、銀行必須在「先買後付」產品的廣告及宣傳資料上,寫明「借定唔借?還得到先好借!」的教育字眼,與現時其他零售客戶及中小企的信貸產品看齊;二、銀行應避免塑造「先買後付」並不等於借錢的觀感。銀行必須在「先買後付」的廣告及宣傳資料上,清楚及顯著地註明此屬「信貸產品」。

  廣告需清楚披露費用及利息

  三、銀行與電子商貿平台合作時,如果「先買後付」是結賬的預設或首選支付方式,銀行應評估這種安排會否容易導致衝動借貸;四、銀行必須確保「先買後付」的廣告及宣傳資料上,清楚披露相關費用及利息,並以實際年利率列出這些相關費用及利息供客戶參考。至於標榜「免息」的「先買後付」產品,亦必須在同一宣傳資料上註明其他收費;五、銀行在「先買後付」產品的資料概要中,需要提醒客戶一旦逾期還款,將影響客戶的信貸紀錄,甚至影響未來獲得信貸的機會;六、銀行要讓客戶充分了解退款(Chargeback)機制在「先買後付」產品中是否及如何適用;及七、銀行審批「先買後付」產品時,必須評估申請人的信貸狀況,並考慮申請人的還款能力。